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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填报指南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填报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3

一、 填表要求

1、 表格一式三份,需用不褪色墨水填写,不得复印,涂改无效。

2、 须如实申报,规范填写,任何瞒报、假报将依法予以处罚。

3、 所有填报内容须经单位法人审阅后签字认可(委托他人签名须出具正式委托书)。

二、 深圳市环保局审批窗口: 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29 号窗。咨询电话: 83265011-712

三、申请表填写提示

页数

栏 目

填 写 要 求 提 示

建设项目名称

填写:企业或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中的名称相同)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

新办企业填投资单位名称(个人投资的填投资者姓名);已有企业填企业名称;需加盖单位或企业公章。

右上角表格内容

在办文窗口查阅后填报

左上角表格内容

企业不需填写

项目名称

填写:企业或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中的名称相同)

1.1 项目注册地址

按工商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填写

项目建设地址

企业实际生产场地地址,须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的地址一致。

1.2 是否水源保护区

在办文窗口询问后填报

1.3 经营行业

按生产实际填写,如机械制造、电子、印刷等。

1.4 员工总数

按企业实际员工人数(新办企业按计划员工人数)填报

1.5 项目总投资

企业实际投资。如与注册资金相同,可填写注册资金。

1.6 项目法人代表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必须填写(如居住国外、境外的,可填国内联系电话、地址)

1.7 联系人

填写企业具体负责申报工作、且能随时联系到的人员。联系电话(本市电话)、联系地址必须填写。

1.8 拟投产日期

新办企业填预计投产日期;已投产企业填实际投产日期。

1.9 建设性质

按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选填。其中:

新建 — 指还没有办理工商手续的新项目;

改建 — 指已有环保批文,项目内部生产工艺有变动,但产品、污染排放等均没有改变。

扩建 — 指产品、生产场地、污染排放等其中一项以上有改变。

更名 — 指工商部门已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进行更名的情况。

工商部门重新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视为新建项目。

迁建 — 指企业生产地址已变动(搬迁)的情况。

延期 — 指原已有环保批文,但批文有效期已过的情况。(需到原审批的市或各区环保部门办理)

补办 — 指已经取得工商执照,需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拟选建设地址示意图

简单标明生产地址的位置、周围的道路及附近的主要建筑或单位。其他按表中的要求填写,场地使用证明中没有注明坐标的,可不填写坐标。

3.1 属于非生产项目

非生产项目指软件开发、试验、检测等。

3.2 属于工业生产项目

包括简单加工、分装等。

3.3 属于其它建设项目

按表中解释填写。

4.1 产品

填写 需申报工商部门的产品(或营业范围) ,注意应填写齐全。

特别提示 此项为下达批文的依据,请慎重填报,避免因填写有误而造成需企业重新申报。 数量按一年的产量填写。

4.2 主要原料

包括来料组装、分装的来料量。如涉及使用化学原料的须将主要的逐一填写。

4.3 主要设备或设施

填写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若生产设备包括锅炉、发动机等须在“ 4.4 ”项如实申报。

4.4 附属设施

按表中的提示填写。如没有,需填“无”或划斜线表示。

4.5 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 — 填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如没有,需填“无”或划斜线表示;

生产场所中洗手等用水不包括在内,应列入生活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 — 填排入下水道或排到厂外的工业废水量,重复用水不包括在内。

重复用水量 — 填工业排水中又利用到生产过程中的水量。

生活用水量 — 包括生产场地的洗手等用水及工人在厂内居住的生活用水量。可参照深圳市人均用水指标填写:工人在工厂食宿的,按每人 0.25 吨 / 日计;不在工厂食宿的,按每人 0.05 吨 / 日计。

废水排放去向 — 按实际排放情况填市政排污管网或厂外排水渠等。

4.6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

注明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其它按表中要求填写。例如进料 — 切割 — 打磨 — 清洗 — 晾干 — 包装等。

4.7 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准备采取的治理措施。如不了解的,暂不填写。

五、其他项目

填写需要注明的一些事项和问题,如仓储项目、医院的基本情况等。

四、所需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所需材料清单

一、新建项目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

原件三份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一份

3

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厂房

《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赁厂房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用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明和用地红线图》

核对原件,各交复印件一份

4

《项目可行性报告》

投资 5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一份

5

其 它: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宝安区石岩地区污水接纳证明》原件一份

二、 扩建(增加营业范围或增加生产场地)、改建、迁建(改变地址)、延期项目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

原件三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

3

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厂房

《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赁厂房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租用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明和用地红线图》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

《项目可行性报告》

投资 5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一份

5

其 它: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宝安区石岩地区污水接纳证明》原件一份

6

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①扩建、改建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迁建、延期须交回原件

7

原项目排污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材料

扩建、改建、迁建、延期交复印件一份

三、更名

同新建项目
另须提交 1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 、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原件及原项目排污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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