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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保动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发布 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许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科学评估,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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