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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保动态

  

遇到污染事故应如何维权 环保法庭能否走得远?

      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地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环保法庭一出现,就被寄予厚望。作为我国环境司法探索走出的重要一步,环保法庭的状况如何?是否起到了应有作用?它的前景怎样?记者日前采访了长期从事环境维权研究和实务的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

      王灿发,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长。

      我国环保法庭的历程   

      1989年,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成立。  

      2002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成立3年内,共计办理各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53件,其中诉外解决201件,强制执行32件,执行到位各类罚款、排污费共计148.2万元。   

      2004年4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设在沙河口区环保分局内。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派专人随时到沙河口区环保分局巡回法庭审理环保案件。   

      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环境保护法庭成立。   

      2006年,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   

      2006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设在铁西区环保局内,主要受理环境保护执法案件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具体工作,采取提前介入、事先调解、责令整改等措施,拒绝调解的才进入司法程序。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辖区内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负责依法审判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按照指定管辖依法审判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   

      2008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设在建邺区环保局内。每周两天现场负责审理和执行辖区内的环境行政案件,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参与化解、组织协调环境行政争议。   

      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辖区内环境保护合议庭成立。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依法审判辖区内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相关的执行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提出司法建议。中院审判庭负责对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2008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设在常州市环境监测支队内。新北区法院指定专人每周定期现场办公;主要的职责包括:接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咨询、环保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审理涉及环境执法的行政案件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等。   

      2008年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玉溪市澄江县法院、通海县法院也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王灿发 陈懿   

      为什么建立环保法庭?   

      环境案件增长需要专门法庭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江苏省无锡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那么,环保法庭与普通法庭有何区别?   王灿发说,环保法庭和普通法庭在审理案件程序上没有多少差别。从他目前接触的法庭法官来看,与普通法庭相比,环保法庭法官受理环境案件的积极性高了很多。而在一般法庭,普通案件多,环境案件审理难度高、时间长,所以普通法庭的法官较缺乏受理环境案件的积极性。因此,环境纠纷案件到环保法庭的受理概率更高。但由于在很多地方没有设立环保法庭,所以很多受害者只能到普通法庭起诉环境案件。   作为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已经援助过很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他认为,目前,我国很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以摆脱环境司法面临的困境。   首先,环境案件数量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增长,若继续维持现有分散审理的模式,将增加各审判庭的负担,降低司法审判效率。由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而法院的编制有限,目前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分别由3类审判庭进行审理,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压力进一步增加,甚至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其次,环境案件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需要培养具备较高环境案件审判能力的法官队伍。   

      第三,因为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不仅是司法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从而加大了案件处理的困难,需要专门机构进行协调。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环境民事案件之时,不仅要考虑如何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赔偿,通常还要考虑如何促使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从而避免简单关闭企业导致员工失业引发社会不稳定。  

      王灿发说,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环保法院,如美国的佛蒙特州有专门的环保法院,澳大利亚也有。国外环保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比较广,自然保护和污染案件都有。在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污染者和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环保法庭有什么优势?   

      法官更加专业,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王灿发说,从实践来看,环保法庭是有优势的。环保法庭的法官专门审理环境案件,其掌握的环境知识更多,更加专业。而在20世纪90年代,法官在审理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第一例环境刑事案件时,连造纸厂排放物质是否是有毒物质,都需要让环保部门解释。   

      王灿发说,我国每年的环境纠纷数量很大,但绝大部分环境纠纷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特别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来解决。据估计,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仅为环境纠纷数量的3%左右。   

      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加大对太湖等的司法保护力度。无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期间共受理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诉讼案件29件。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后,2008年1月至8月,无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192件,审结181件,受案数是前3年受案数总和的6.6倍。从试点来看,环保法庭可以提高环境案件的受案率。   

      王灿发说,通过提高环境案件的受案率,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可以发挥宣传环境法律、法规的窗口作用,使环境法律、法规为更多的受害者和普通公众所认识和了解。贵州省贵阳市的环保法庭成立之后,当地公众遇到环境侵权事件后的第一反应已不再是去找政府上访,而是前去环保法庭提起诉讼。   

      王灿发说,建立专门环保法庭,可以更好地保证环境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环保法庭集中受理特定地区的环境案件,有利于尽可能地实现同一类型、相近事实的环境案件的统一裁判,也可以尽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他认为,通过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可以增强人们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信任,使公众愿意接受并且主动执行环境案件的判决,既维护了环境司法的权威,又减少了环境案件判决的执行成本和环境行政监管的费用。无锡市两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已经审结的案件之中,只有少数案件由法院强制执行,大部分案件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灿发介绍说,环境案件包括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一般分别由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和审判。此外,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其他专门人民法院则依职责管辖部分环境案件。这些类型的环境案件现在都应该被列入环保法庭的审理范围。  环保法庭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机构数量少,法官需培训   

      目前,各地的环保法庭正在进行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王灿发从机构缺位、能力不强、重视不足、制度缺失等方面分析了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环保法庭数量少   

      从1998年起,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年均递增25%。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环境案件的压力逐渐增大,对于高素质的环境案件审判人员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然而,中国现有专门环保法庭数量过少,不能满足专业化审理环境案件的实际需要。   

      王灿发说,我国现有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10个,截至2003年,海事法院建立20年以来共受理案件9691件。此外,法院单设的知识产权庭有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全国仅2003年一年受理的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就高达1543件,是海事法院20年受理案件数的1/6,是同年全国受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量的2/3。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数量与环境案件数量形成巨大反差。通过与海事法院和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对比可见,我国专门的环保法庭还是太少。   

      王灿发说,虽然目前各地出现了环保法庭的尝试,但是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多数法官未受环境法专业训练   

      王灿发说,由于环境法属于新兴法律部门,而且中国开展环境法学教育的时间很短,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官没有接受过环境法的专业训练,目前,具有环境法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数量极少。一方面,现在全国每年毕业的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有几百名,但其中出任法官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接受过环境法知识培训的法官数量也不多。他认为现有的环保法庭人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  大多受害者不愿选择司法途径   

      王灿发说,目前,通过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并不是公众的首选,公众选择司法途径维权的比例较低。虽然大部分的城市公众关心环保,但是愿意通过投诉和上诉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公众不到两成,超过八成的公众并不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   

      大多数受害者还是想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这样比较省钱、省时。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环境纠纷,要求证据和程序比较严格,还要交诉讼费。但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环境纠纷,受害者可以一级一级地解决,最后多少可以得到些赔偿。   

      案件判决的执行十分困难   

      王灿发说,环境案件,主要是环境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十分困难,这也可能会阻碍环保法庭的发展。   

      他指出,由于环境案件的败诉方、甚至当地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企业排污侵权案件之中,判决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当地财税收入、企业职工安置等敏感问题,法院如果强制执行判决往往会引发新的冲突。   

      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之下,跨行政管辖区环境案件的执行问题更为突出。例如,江苏省石梁河水库97户水产养殖户因上游山东省临沭县企业排放污水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件,200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60多万元,但受害者两年后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山东两省政府的协调下获得首批400万元的补偿款。   

      环保法庭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  

       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也是环保法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王灿发认为,由于没有认清环境司法的重要性,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对于环境司法的制度支持不足。   

      王灿发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就已经规定要追究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刑事责任,但是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完善了环境刑事犯罪的相关条文。而环境民事诉讼之中极其重要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监测数据提供等原则、制度也直到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之时才在法律上得以规定。   

      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共颁布了3400条司法解释,其中与环境案件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仅有18条,约占总数的0.5%。并且,这些有限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环境刑事案件,有关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数量极少,与环境司法实践以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为主的环境诉讼现状极不相符。  诉讼过程中如何及时制止污染?   

      建议环保法庭对排污者发布禁令   

      环境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在此期间,污染会持续甚至扩大,而且不可逆转。环保法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王灿发介绍说,在国外,法院是可以发禁止令的,认定存在污染就可以命令排污者停止排污。但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授权法院来发禁令,让污染企业停业的禁令则是由行政机关来发布的。   

      王灿发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造成严重或者污染情况紧急的排污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该可以发禁令。   

      如果禁令发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王灿发介绍说,国外的法院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发现明显的违法排污,判断比较准确后才发禁令的。而且,国外的禁令往往由原告申请,如果发错了,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如何解决污染制止及时性与诉讼周期过长之间的矛盾呢?王灿发认为,受害者发现污染后应该找环保部门,让环保部门来责令排污者停止排污。如果环保部门不作为,受害者可以起诉环保部门不履行法律职责。但是通过这样的途经解决起来是比较慢的,往往等到一年两年行政判决下来了,污染可能已经造成了。   环保法庭如何发展?   

      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制度完善   

      王灿发说,试点为全国普遍设立环保法庭积累了经验。改革开放中,我国很多经验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个别地方先行一步、积累经验,然后在全国推广。   

      王灿发建议,环保法庭的构建可采取“自下而上”的途径,即由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先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之后再在全国加以制度化。可以分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和制度完善3个阶段。   

      王灿发说,今后环保法庭的发展趋势是更加专业化,数量也会越来越多。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环境案件会越来越多,环境司法应该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环保法庭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设立的初衷?王灿发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多借助个人、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遇到污染事故应如何维权?   

      保存证据 对原被告双方都很重要   

      在环境诉讼中,普遍存在受害者取证困难、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审理难度大等现象。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受害者如何应对取证难?   

      王灿发说,法院有时候在审判中,缺乏对损失大小的评估依据,受害人可能要求的赔偿很多,但是法院不按照受害人的要求来判赔。因此,证据保全特别重要。   

      王灿发举例说,如受害者发现自己的鱼塘受到污染出现鱼大量死亡,受害人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找当地的公证机构,先把死鱼的数量以公证的形式将鱼死亡的这一证据固定下来。   

      接着,受害者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向环保部门索取监测报告,这个就是水污染证据。拿到这两个证据,以后诉讼就比较容易了。可惜的是,很多群众不知道这些,捞出的鱼都埋了,这样在索赔时就会遇到麻烦。   

      王灿发指出,同样,如果排污者不注重污染造成损失数量的搜集,也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量不是原告所述的情况,在诉讼中这对他们也是十分不利的。   国外环保法庭的状况   佛蒙特环保法庭   

      美国佛蒙特环保法庭于1990年成立,于1995年开始处理所有当地土地利用与规划案件,并于2005年1月再次扩大,处理州立土地利用与环境许可证的案件。佛蒙特州尚未设立中级上诉法庭,因此不满佛蒙特环境法庭判决而上诉的案件直接递至佛蒙特最高法院。所有环保法庭的判决都公开化并有电子版。   目前,佛蒙特环保法庭有4种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的州立管辖权:由佛蒙特州统一环境执法法案引起的州环境执法案件;当地土地利用范围,上诉规划许可证及执法案件;州土地利用许可证上诉;上诉所有的州立环境许可及州环境机构决策,包括调整重大伐木作业以及调整大型耕地的州农业许可。    新南威尔士州环保法庭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保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理环境法案的法庭。它是根据1979年土地与环境法建立起来的。它对环境、发展、建筑和规划纠纷具有排他的审判权。它还对一定范围的行政决策、执行、规划相关的民事权利和违反一些环境法行为的处罚权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菲律宾环保法庭   

      为了提高环境审判能力,菲律宾最高法院在2008年1月指定117个法庭作为“绿色长廊”计划。最高法院和审判学会对这些法庭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   117个指定环保法庭分为一审、二审法庭。被指定环保法庭并不必然丧失对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权力,这些法庭继续承担一般法庭的职能。   环保法庭有权力处理至少14种环境法律所涉及的几乎所有类型的环境案件,包括环境保护的每个部分。   网民怎么说?   不能要求群众耗时去诉讼   

      群众对环境的要求很实际,即没有污染和及时处置污染,至于对肇事者如何惩处不会很关心。   作为自然人的群众,发现污染,能够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就已经难能可贵了,怎么可能还要求他们进行耗时、费钱、费神的诉讼呢?   对于即发性污染,群众直接投诉是为了得到即刻处理,但如果先选择司法途径,等走完那些程序,即便胜诉,实际损害已经造成了,污染更严重的话怕是早就威胁到生命了。   内陆河   环保法庭值得借鉴   

      我认为环保法庭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提议,它将有利于环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之前不少地方政府成立了环保法庭,保证绿色环保理念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贵阳、无锡等环保法庭都有非常明显的效果,应该借鉴。   刘建国  成立环保法庭非常好   

      在网上看到报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涉及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新模式。我觉得昆明实行的这一措施非常好,也正是我们所有人迫切希望看到的事情。

      据了解,该条例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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